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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外交中,到了1900年, sanction(n.)的複數形式被用於表示“法律的一部分或條款,規定違反它的懲罰”(1650年代)。
也來自:1900
1560年代,"一項法律或法令",源自拉丁語 sanctionem(主格 sanctio)"頒佈或命令的行爲",同時也指"法令、條例、法律",是由過去分詞詞幹 sancire 構成的動作名詞,意爲"頒佈、確認、批准、神聖化"(參見 saint(名詞))。
最初特指教會法令。"表達官方許可"的擴展意義出現於1720年,因此也有"授權(意見、做法或情感)的確認; 從公衆認可中獲得支持的證實"(1738年)。Moral sanction,在本丹姆的哲學中,是"瞭解鄰居對某一行爲的看法,作爲進行或不進行該行爲的動機" [《世紀詞典》]。
1630年代起,指"根據法律規定製定的處罰,以強制執行法律"; 17世紀後期還指"法律中通過獎勵或處罰來強制執行的規定"。因此,現代意義上的"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採取的經濟或準軍事行動",通常是爲了強制執行被違反的法律或條約的條款(1919年)。
翻譯由AI生成。查看原文,請訪問: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sanc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