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的政治組織;最高的民事權力,政府;整個人民被視為一個政治體」,這個定義出現於1530年代,源自於state(名詞)的特殊用法。這個意義是從「一個國家的治理狀況」這一概念演變而來,最早可追溯至13世紀晚期,並受到拉丁語短語如status rei publicæ(意為「共和國的狀態或存在」)的影響。
「在聯邦權威下的半獨立政治實體,即構成聯邦共和國的政治體之一」這一意義出現於1774年。早在1630年代,英屬北美殖民地有時也被稱為states。
在美國政治語境中,State rights(州權)一詞最早出現於1798年(1824年記錄的形式為states rights):這一學說認為,各州保留憲法中未授予聯邦政府的所有權利和特權,極端形式下甚至包括主權的權力和權利。
這一概念常與教會權力形成對比,尤其在短語church and state(教會與國家,1580年代)中表現明顯。State socialism(國家社會主義)則出現於1850年,指「一種政府計劃,旨在通過擴大國家職能來直接實現社會主義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