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紀晚期,“監督者,監護人,管家”,源自拉丁語 actor “代理人或執行者; 驅動器(羊等),在法律上是“原告,原告”,也是“戲劇演員,演說家”的意思,源自 agere 的過去分詞詞幹“啓動,推動,推動”,因此“做,執行”,也“在舞臺上表演,扮演角色; 在法律上辯護”(來自 PIE 根 *ag- “驅動,拉出或向外拉,移動”)。從15世紀中葉開始用於“做者,製造者”,也用於“法律原告”。 “在戲劇中表演的人”的意義是在1580年代出現的,最初適用於男性和女性。 相關: Actorish; actorly; ac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