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世紀初, collectif,意爲“全面的”,源自古法語 collectif,源自拉丁語 collectivus,源自 collectus 的過去分詞,該詞源自 colligere 的“聚集”,源自 com- 的“一起”(參見 com-),加上 legere 的“聚集”(源自 PIE 詞根 *leg-(1)的“收集,聚集”)。在語法中,從15世紀中葉開始,表示“以單數形式表達由多個個體組成的整體”。從大約1600年開始,表示“屬於或由多個個體共同行使的”。相關詞: Collectively; collectiveness。
Collective bargaining 是由英國社會學家和社會改革家比阿特麗斯·韋伯(Beatrice Webb)於1891年創造的; 1935年由瓦格納法案在美國定義。Collective noun 可追溯到16世紀10年代; collective security 首次見於溫斯頓·丘吉爾的演講,時間爲1934年。
作爲名詞,從1640年代開始,表示“集體名詞”(數目上是單數,但表示一個集合或組合,例如 crowd, jury, society)。作爲 collective farm 的縮寫詞(在蘇聯),它的使用可以追溯到1925年; collective farm 本身首次見於1919年列寧的翻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