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世紀中葉, acten,指“對法律案件進行行動或裁決”,源自拉丁語 actus,過去分詞形式爲 agere,意爲“發動,推動,推進”,因此也指“做,執行”,還指“在舞臺上表演,扮演角色; 在法庭上辯護”(源自 PIE 詞根 *ag-,意爲“驅動,拉出或推出,移動”)。
這個動詞在拉丁語中是原創的,但是英語中大部分現代動詞意義可能來自名詞。普遍的“做,執行,辦理”意義始於大約1600年。關於事物,“做某事,發揮能量或力量”始於1751年。戲劇用法始於1590年代,指“作爲演員表演”(不及物動詞),1610年代指“通過舞臺表演來表現”(及物動詞)。普遍意義上的“履行特定職責或功能”,通常是臨時的,始於1804年。
act on 的意思是“對...產生影響”,始於1810年。act up 的意思是“行爲不守規矩”,始於1900年(指馬匹)。早期它的意思是“按照”職責、期望或信念行事(1640年代)。act out 的意思是“行爲反社會”(1974年),源自精神病學中“表達潛意識衝動或慾望”的意義(acting out 始於1945年)。相關詞彙: Acted; ac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