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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紀初,“陳述某事”(在法律訴訟中); 15世紀中期,“敘述事實或細節”,源自古法語 reciter(12世紀),直接源自拉丁語 recitare “大聲朗讀,從記憶中重複,朗誦”,由 re- “向後,再次”(見 re-)和 citare “召喚”(見 cite)組成。不及物動詞“背誦,從記憶中重複某事物”始見於1742年。相關詞彙: Recited; reciting。
也來自:early 15c.
15世紀中期,“正式召喚,呼叫”,來自14世紀的古法語 citer “召喚”,源自拉丁語 citare “召喚,敦促,呼叫; 突然動起來,召喚; 喚醒,激發”,是 ciere 的頻率形式“移動,啓動,攪拌,喚醒,呼叫,邀請”的拉丁語詞根 *keie- “啓動,來回移動”。
“引用他人的話,引用一段文字”這一意義首次出現於1530年代。相關詞彙: Cited; citing。
1510年代,一個法律術語,指“契約中包含相關事實的重述或陳述的部分”,源自 recite(動詞)+ -al(2)。從1560年代開始用作“被重述的內容,故事”。 “背誦,敘述,敘述行爲”這一含義始於1610年代; 音樂表演意義始於1811年(尤其是由單個表演者給出的表演)。
翻譯由AI生成。查看原文,請訪問: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re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