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世紀中期,“從事法律的人”; 1620年代,“法律作家,宣揚法律科學的人”,源自14世紀的古法語 juriste,來自中世紀拉丁語 iurista “法學家”,源自拉丁語 ius(屬格 iuris)“權利”,尤指“法律權利或權威,法律”,還有“司法機構,法庭”,源自古拉丁語 ious,可能字面意思是“神聖的公式”,這是拉丁語中特有的詞彙(不是普通的意大利語),起源於宗教崇拜,源自 PIE 詞根 *yewes- “法律”(比較拉丁語 iurare “發表儀式公式”,梵語 yos “健康”,阿維斯塔語 yaoz-da- “使儀式純淨”,愛爾蘭語 huisse “公正”)。相關詞彙: Juristic。更平凡的拉丁語法律詞彙 lex 指的是具體的法律,而不是法律體系。
與此詞源相關的日耳曼語根,由古英語 æ “習俗,法律”,古高地德語 ewa,德語 Ehe “婚姻”代表,有時與此詞源聯繫在一起,或者追溯到 PIE 詞根 *ei- “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