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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rister 的詞源

barrister(n.)

“在英國法庭上擔任律師的人”,1540年代,來自於 bar(法律術語)+ -ster。也可參見 attorney。中間的元素含義不明。相關詞彙: Barris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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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世紀早期(13世紀中期的盎格魯-拉丁語中),“由他人指派代理”的意思源自古法語“ atorné ”(被指派的人),源自“ aturner ”(決定,指派,任命)的過去分詞,又源自“ atorner ”(指派),字面意思是“轉向”(見 attorn )。該術語的意義是“被指派代表他人利益行事”。

在英格蘭法律中, private attorneyattorney in fact )是指爲他人在商業或法律事務上行動的被任命者(通常是獲得報酬的)。准許事務所律師在普通法法院中起草案件並將他們進行辯護的是爲資格合格的法律代理,稱爲 attorney at lawpublic attorney(在權責法庭中的相當於 solicitor )。該術語在英格蘭逐漸被羞辱性地所稱,以至於在1873年司法法案中被廢除和重新整合爲 solicitor.

Johnson observed that "he did not care to speak ill of any man behind his back, but he believed the gentleman was an attorney." [Boswell]
約翰遜觀察到,“他不在人背後說任何人的壞話,但他確信那位紳士是一名律師。”【博斯維爾】

在美國,不使用 barrister,這一普遍稱謂被恰當地稱爲 attorney and counselor at law; 在法庭上提出案件時,僅使用 counselor。雙倍的 -t- 是15世紀試圖恢復一個不存在的拉丁原始詞彙的錯誤嘗試,可能受到法律拉丁文形式 attornare 的影響。

“律師的整個團體,法律職業”,1550年代,這個意義最終源於法學院中分隔法官席和大廳的欄杆(參見 bar(n.1))。達到一定水平的學生被“召喚”到這裏參加重要的院內活動。然而,1600年左右,這被普遍認爲是指法庭中的 bar,即標記法官座位周圍區域的木欄杆,犯人在此受審, barrister(見該詞)在此辯護。作爲法庭業務處理的地方, bar 在這個意義上已經在14世紀早期成爲與 court 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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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rister 的趨勢

根據books.google.com/ngrams/調整。Ngrams可能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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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由AI生成。查看原文,請訪問: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barr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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