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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年代,用於語法和邏輯,“表達原因”的意思,源自拉丁語 causalis “與原因有關的”,來自 causa “原因,理由”(參見 cause(n.))。從1560年代開始用於“與原因或原因有關的”; 1640年代開始用於“成爲原因,產生影響”。
也來自:1530s
公元1200年前後,“決定的理由或動機; 事由,案由”來自12世紀的古法語“cause”,直接源於拉丁語“causa”,意思是“原因; 理由; 利益; 司法程序,訴訟”,其起源不詳。
從14世紀中葉開始,“結果的緣由; 起源,發源地”。自14世紀末起,“提供事由進行運作的機會,創造契機”; 同時也指“某事的原因或使然的理由; 合理的解釋”。同樣地,自14世紀末起,“合適或充分的理由,行動的正當理由”。1300年前後,“利益或關注的事項; 在爭論中所持的觀點”的含義便已形成。 Cause célèbre “著名的法律案件”可追溯至1763年的法國。C ommon cause “共同的目標或目的”可在1620年代尋得。
大約1600年,"構成原因的事物",源自 causal 和 -ity。從1640年代開始用作"原因與結果的關係"。
翻譯由AI生成。查看原文,請訪問: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caus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