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0年代,“繼承,繼任”來自法語 hérédité,源自古法語 eredite “繼承,遺產”(12世紀),源自拉丁語 hereditatem(主格 hereditas)“繼承權,遺產,成爲繼承人的條件”,源自 heres(屬格 heredis)“繼承人,女繼承人”(源自 PIE 詞根 *ghe- “空的,留下的”,也是希臘語 khēra “寡婦”的來源)。法律上“可繼承的品質或特徵”的意義首次記錄於1784年; 現代生物學意義上的“從父母到後代的遺傳特徵傳遞”似乎首次出現於1863年,由赫伯特·斯賓塞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