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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受另一方合同約束的人”,1570年代,來自 oblige + -ee。
也來自:1570s
公元1300年, obligen,"以誓言束縛,使承擔道德或法律義務,奉獻",源自古法語 obligier "承諾信守,承擔(自己)"(13世紀),源自拉丁語 obligare "綁,包紮",比喻地"使承擔義務",由 ob "向"(見 ob-)+ ligare "綁"組成,源自 PIE 根 *leig- "綁,束縛"。主要現代意義"通過給予好處或善意使(某人)負債"源於16世紀60年代。
在法律英語中(以及模仿它的語言中),這是一個詞形成元素,代表了過去分詞作爲名詞時的盎格魯-法語 -é 結尾(比較 -y(3))。由於這些有時與 -or 的代理名詞相結合,這兩個後綴成爲一對,用於表示行動的發起者和接收者。
不要與法語 -ée 混淆,它是一個女性名詞結尾(如 fiancée),來自拉丁語 -ata。
翻譯由AI生成。查看原文,請訪問: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oblig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