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5世紀,在法律上,“治安法官中的高級法官”,他們的出席是構成法庭所必需的,源自拉丁語 quorum “其中的”,屬格複數(男性和中性; 女性 quarum)的 qui “誰”(源自 PIE 詞根 *kwo-,相對代詞和疑問代詞的詞幹)。
任命治安法官的傳統授權文件的措辭翻譯爲:“我們還指派了你們中的兩個或更多人(其中 [quoram vos] 你們中的任何一個,即上述的 A、B、C、D 等等,我們將成爲其中的一員)作爲我們的法官,以更全面地調查真相。”這些被稱爲 the justices of the quorum. 的法官通常被稱爲。
“固定數量的任何組成機構成員,在特定會議上的出席對於進行業務交易是必要的”這一含義記錄於17世紀10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