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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7年,“經由慣例建立的合法權利,可以穿過屬於他人的土地或財產。”從1805年開始指路徑本身。到1913年,“行人或車輛在交叉或匯合處擁有優先權的合法權利。”
也來自:1767
翻譯由AI生成。查看原文,請訪問: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right of 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