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在公元1400年,arbitrarie這個詞出現,意指「依據個人裁量,自行決定,通常是指某種權威或政府的行為」。它源自拉丁語的arbitrarius,原本的意思是「與仲裁有關的,通過仲裁進行的,不受固定法律約束的」,因此可以理解為「依賴於意志」。這個詞還有「不確定的」含義,來自arbiter,意指「裁判,仲裁者,調解人」,從字源上看,這個詞的意思是「前往某地的人」,作為見證人或裁判(參見arbiter)。
在法律語境中,拉丁語的arbitrarius與certus相對,後者意為「固定的,確定的」,同時也有「不容置疑的,肯定的」(參見certain)。隨著時間的推移,arbitrarius在日常用語中逐漸演變為「不確定的,無法預測的」。
在英語中,「由仲裁者或其他法律認可的權威裁定」(而非「由固定規則決定」)的法律和傳統意義大約在1580年代開始被證實。隨後出現的「僅僅基於個人意見」(Browne)以及「不受法律約束,任意妄為,缺乏理性或規則的約束,專制的」(例如arbitrary government)等含義則可以追溯到1640年代。相關詞彙包括:Arbitrarily(任意地);arbitrarious(任意的);arbitrariness(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