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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dence 的詞源

evidence(n.)

約於1300年,指“可以推斷的外觀”,源自古法語 evidence,來自晚期拉丁語 evidentia “證明”,在古典拉丁語中是修辭學中的“區分、生動的展示、清晰度”,源自拉丁語 evidens 的詞幹,“明顯的,顯然的”(參見 evident)。

“信仰的基礎”的意思始於14世紀後期; “顯而易見”的意思始於1660年代,與 evident 的意義密切相關。法律意義始於約1500年,當時它開始取代 witness。還有“提供證詞的人,證人”(1590年代); 因此有 turn (State's) evidence

evidence(v.)

"清晰地展示,證明,提供證據",大約於1600年,來自 evidence(名詞)。相關詞彙: Evidencedevidencing

相關條目

"明顯可見的,顯而易見的",14世紀晚期,來自古法語 evident,直接源自拉丁語 evidentem(主格 evidens)"可感知的,清晰的,明顯的,顯而易見的",由 ex "出,完全"(見 ex-)和 videre 的現在分詞 videntem(主格 videns)組成,後者意爲"看見"(源自 PIE 詞根 *weid- "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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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idence 的趨勢

    根據books.google.com/ngrams/調整。Ngrams可能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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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譯由AI生成。查看原文,請訪問: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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