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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在15世紀中期,「通過法律手段恢復(財產)」的意思開始出現,這個詞源自拉丁語 evictus,是 evincere 的過去分詞,意為「克服並驅逐,征服,壓制,戰勝;勝過;取代」。這個詞的構成來自於 ex(意為「出」),或者在這裡可能僅作為強調(參見 ex-),加上 vincere(意為「征服」)(參見 vincible)。
「通過法律程序驅逐」的含義首次在1530年代的英語中被記錄下來,這是來自拉丁詞的一種後古典意義。相關詞彙包括:Evicted(被驅逐),evicting(驅逐中)。可以參考 evince。
也來自:mid-15c.
大約1600年,“反駁,駁斥”,源自法語 évincer “反駁,駁斥”,源自拉丁語 evincere “征服,克服,征服,戰勝; 通過論證引出,證明”,源自拉丁語 ex “出”(見 ex-)和 vincere “克服”(源自 PIE 詞根 *weik-(3)“戰鬥,征服”)。意思是“清晰地展示”直到18世紀晚期才被明確區分出來。直到18世紀,它的雙生詞 evict 還沒有被清楚地區分出來。相關詞彙: Evinced; evinces; evincing; evincible。
1540年代,「能被征服或戰勝的」,來自法語 vincible,直接源自拉丁語 vincibilis,意思是「可以被獲得的;容易維持的」,來自 vincere,「克服,征服」。
根據沃特金斯的說法,這個詞來自原始印歐語根 *weik- (3),意為「戰鬥,征服」。但德凡則報告說,它來自類似的原始印歐語根,意為「彎曲;綁住」(參見 *weik- (2)),並指出,「‘彎曲’很容易發展成‘克服,征服’(一方彎曲另一方)或‘屈服,讓步’(被另一方彎曲)。」
相關詞:Vincibility。神學中的vincible ignorance指的是一種無知,這種無知者擁有克服它的手段。
翻譯由AI生成。查看原文,請訪問: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evi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