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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 的詞源

justice(n.)

12世纪中期,“通过分配奖励或惩罚来行使权威以维护权利的行为;”也指“公平和公正的品质;道德健全和符合真理”,来自古法语 justice “正义,法律权利,管辖权”(11世纪),源自拉丁语 iustitia “公正,公平”,来自 iustus “正直,公正”(参见 just (adj.))。

Justice is the end of government. It is the end of civil society. It ever has been and ever will be pursued until it be obtained, or until liberty be lost in the pursuit. ["The Federalist," No. 51]
正义是政府的目的。它是文明社会的目的。人们总是追求它,直到获得它,或在追求中失去自由。["联邦党人文集",第51号]

英语中“正确秩序,公平,给予每个人应得之物”的意义来自14世纪晚期。古法语词汇的广泛意义还包括“正直,公平,维护权利,司法法院,法官”。对于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来说,这一概念是每件事物在其适当领域或为其适当目的服务;暗示了才能和结果的不平等。

在英语中,约1400-1700年间,有时也具有“施加惩罚,法律复仇”的报复性意义。作为英语中司法官员的称谓,约1200年起。Justice of the peace 从14世纪早期起被证实。do justice to (某人或某事) “公正对待或合适处理” 起源于1670年代。在默西亚赞美诗中,拉丁语 iustitia 被古英语 rehtwisnisse 解释(参见 righteous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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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世紀後期,“在上帝眼中道德正直,正義”(“現在主要作爲聖經古語”-OED); 還“公正,公平,公正地處理事務; ” 還“適當,合適,符合標準或規則; ” 還“合理,合理; ” 來自古法語 juste “公正,正義; 真誠”(12世紀)和直接來自拉丁語 iustus “正直,正義,公平; 符合法律,合法; 真實,適當; 完美,完整”(源頭還包括西班牙語和葡萄牙語 justo,意大利語 giusto),來自 ius “權利”,特別是“法律權利,法律”(見 jurist; 英語 jury(n.), injury 等也來自拉丁語 ius)。

從約1400年開始,“心地正直,有良好的意圖”; 從15世紀初開始,“合法的,合法的,合法的”。還有“精確,準確; 標誌或以精度爲特徵; 具有正確的尺寸”(14世紀晚期); 關於敘述,計算等,“準確,正確”(15世紀初)。音樂中的意義,“和諧純淨,正確,精確”是在1850年之前。

更平凡的拉丁法律詞 lex 涵蓋了具體的法律,而不是法律體系。名詞“正義的人或人; 基督”來自14世紀後期(拉丁語中的中性形容詞被用作名詞, iustum,“正確或公正的事物”)。

"正直的品質; 心靈的純潔和生活的正直; 做正確的事情; 在品格和行爲上符合正確的標準; " 早在15世紀初期就有記錄的一種變化,源自中古英語 rightwisnesse "rightwise",來自古英語 rehtwisnisse "justice, conformity to divine or moral law"; 參見 righteous + -ness。原始形式現在已經不常用或過時。泰恩代爾(1526)說:“Blessed are they which honger and thurst for rightewesnes”,而 KJV 則說:“Blessed are they which do hunger and thirst after righteousness” [馬太福音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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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 的趨勢

根據books.google.com/ngrams/調整。Ngrams可能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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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由AI生成。查看原文,請訪問: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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