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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y 的詞源

jury(n.)

"陪審團,根據法律選擇的一定人數,宣誓根據提交給他們的案件或指控確定事實和真相,並作出裁決",14世紀初(12世紀末在盎格魯拉丁語中),源自盎格魯法語和古法語 juree(13世紀),源自中世紀拉丁語 iurata "誓言,司法調查,宣誓的人羣",拉丁語過去分詞的女性形式用作名詞,源自拉丁語 iurare "宣誓",源自 ius(屬格 iuris)"法律,誓言"(參見 jurist)。

意思是"被選爲展覽會獎項評委會的人員團體",始於1851年。Grand jury 在盎格魯法語中早在15世紀就有記錄(le graund Jurre),字面意思是"大的",指其成員數量之多(通常爲12至23人)。Jury-box 始於1729年; juryman 始於1570年代。1903年開始使用的比喻短語 jury is still out "還沒有做出決定"。

jury(adj.)

"temporary," 在1610年代使用(在“jury-mast”中,這是一個指代臨時桅杆替代損壞或被吹走的一種航海術語),是水手的一個來源不確定的詞語。它可能最終源自古法語“ ajurie ”的“幫助,救濟”,來自拉丁語 adjutare(參見 aid (n.))。字面上解讀 Jury-leg 爲"木腿",最早於1751年被用到; Denham 曾經使用 jury-butto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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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紀早期, aide,“戰時稅”,也指“幫助,支持,援助”,源自古法語 aide,早期爲 aiudha,“援助,幫助,協助”,源自晚期拉丁語 adiuta,是 adiutus 的名詞用法,該詞爲拉丁語 adiuvare 的過去分詞,意爲“給予幫助”,由 ad(參見 ad-)和 iuvare(幫助,給予力量,支持,維持)組成,該詞源可能與 young(年輕的)的詞根相關(參見 iuvenis(年輕人))。

“提供援助的物品”一詞記錄於1590年代; “提供幫助的人”一詞記錄於1560年代。1940年代開始使用“一個國家向另一個國家提供的物質援助”的含義。

15世紀中期,“從事法律的人”; 1620年代,“法律作家,宣揚法律科學的人”,源自14世紀的古法語 juriste,來自中世紀拉丁語 iurista “法學家”,源自拉丁語 ius(屬格 iuris)“權利”,尤指“法律權利或權威,法律”,還有“司法機構,法庭”,源自古拉丁語 ious,可能字面意思是“神聖的公式”,這是拉丁語中特有的詞彙(不是普通的意大利語),起源於宗教崇拜,源自 PIE 詞根 *yewes- “法律”(比較拉丁語 iurare “發表儀式公式”,梵語 yos “健康”,阿維斯塔語 yaoz-da- “使儀式純淨”,愛爾蘭語 huisse “公正”)。相關詞彙: Juristic。更平凡的拉丁語法律詞彙 lex 指的是具體的法律,而不是法律體系。

與此詞源相關的日耳曼語根,由古英語 æ “習俗,法律”,古高地德語 ewa,德語 Ehe “婚姻”代表,有時與此詞源聯繫在一起,或者追溯到 PIE 詞根 *ei- “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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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y 的趨勢

根據books.google.com/ngrams/調整。Ngrams可能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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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由AI生成。查看原文,請訪問: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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