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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稱爲 libellous,意爲“誹謗的,包含使他人遭受公衆的憎惡、鄙視或嘲笑的內容”,起源於1610年代的 libel(名詞)和 -ous。相關詞彙: Libelously; libelousness。
也來自:1610s
公元1300年左右,“正式書面聲明,任何形式的書寫”,尤其是在民法中,“原告的指控陳述”(14世紀中葉); 源自古法語 libelle(女性)“小書; (法律)指控,索賠; 書面報告”(13世紀),源自拉丁語 libellus “小書,小冊子; 請願書,書面控告,投訴”,是 liber “書”的小型化形式(參見 library)。意思是“虛假或誹謗性陳述”,始於1610年代。特定的法律意義是“任何可能損害個人聲譽的公開或書面聲明”,最早見於1630年代。
這是一個詞綴,用於從名詞中形成形容詞,表示“有,充滿,與...有關,做,傾向於”,源自古法語 -ous, -eux,源自拉丁語 -osus(參見 -ose(1))。在化學中,“比以 -ic 表示的形式具有更低的價態。”
翻譯由AI生成。查看原文,請訪問: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libelo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