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1200年,「治理行為的原則或格言,行為必須遵循的公式」,來自古法語riule,諾曼語reule「規則,習俗,(宗教)秩序」(在現代法語中部分重新拉丁化為règle),來自俗拉丁語*regula,源自拉丁語regula「直棍,棒,尺子;」比喻義為「一個模式,一個範本」,與regere「統治,矯正,引導」相關(來自印歐語根*reg-「沿直線運動」,其衍生義為「沿直線指引」,因此「領導,統治」。
到14世紀中期,意為「控制,政府,影響,統治」。1690年代「治理遊戲等的規則」這一意義出現;1787年有短語rules of the game。1680年代有bend the rules「寬容解釋,忽視違規」的表達。
「用於製作直線或測量的直邊工具」的意義始於14世紀。1680年代印刷學中「切割成型高的薄條,用於打印連續線條」的意義得到證實。1883年出現Rule of law「公正且明確的法律優於任何個人權力」。1805年出現Rule of the road,指的是固定習俗,過去各國差異甚大,規定車輛在相遇時應走的兩側。
The rule of the road is a paradox quite,
In driving your carriage along,
If you keep to the left you are sure to go right,
If you keep to the right you go wrong.
[Horne Tooke, "Diversions of Purley," 1805]
道路規則是一個悖論,
駕駛你的馬車沿路行駛,
如果你保持在左側,你一定會走對,
如果你保持在右側,你將會走錯。
[霍恩·圖克,《普利的消遣》,18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