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世紀晚期,“猶太法律專業口譯員”(11世紀晚期作爲姓氏),源自教會拉丁語 scriba “猶太法律教師”,在《聖經》中用於翻譯希臘語 grammateus(對應於希伯來語 sopher “作家,學者”)。這是拉丁語 scriba “會計師,祕書,作家”的特殊用法,是 scribere “寫”(來自 PIE 詞根 *skribh- “切割”)的過去分詞詞幹的代理名詞。
英語中“寫作,官方或公共作家”的意義來自14世紀晚期。“抄寫員,手稿抄寫員”的意義來自1530年代。在1580年代,它鬆散地用於“作者,喜歡寫作的人”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