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0年代,「打擊、攻擊或向獵物發動攻擊的行為」,源自 strike(動詞)。早期的名詞形式是 striking(名詞),約在1400年使用。
「一群員工協調性地停止工作」這一意義出現於1810年(在 general strike 中)。擴展意義(如 hunger strike)則出現於1889年。Strike-breaker(意指「破壞罷工者」或「替工」)則出現於1904年。
在棒球中,這個詞的使用可追溯至1841年,最初意指「擊球、與球接觸」,不論球的去向如何。若擊中的球未落入公平區域,則稱為 foul strike(約在1874年,後來稱為 foul ball),並算作擊球者的失誤。隨著 hit(名詞)被用來表示「使球進入比賽的接觸」,並可能得分,strike 則保留用於「犯規擊球」以及「揮棒未中」,這兩者均算作擊球者的失誤。
這些意義在1890年代逐漸形成:針對擊球者的「未能成功擊球」意義出現於1896年;而針對投手的「投球過本壘板,且裁判認為擊球者應該揮棒的球」意義則出現於1891年。
「有two strikes(兩次失誤,最多三次)」這一比喻意義,即「僅剩最後機會」,出現於1938年。Strike zone(「想像中的矩形區域,以擊球者的肩膀和膝蓋為上下邊界,以本壘板邊緣為左右邊界」)則出現於1927年。可參考棒球中用 K 來表示「三振出局」的簡寫。
在保齡球中,「用一球擊倒所有球瓶」的意義(有時也稱 ten-strike)可追溯至1859年。「突襲性軍事攻擊」的意義則始於194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