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在不損壞他人財產的情況下使用和獲利的權利」,大約出現於1610年代(隱含於usufructuary一詞中),源自晚期拉丁語usufructus,全稱為usus et fructus,意為「使用和享受」。這來自拉丁語usus,意指「使用」(參見use (n.)),加上fructus,意為「享受」,同時也有「果實」的意思(源自原始印歐語根*bhrug-,意為「享受」,其衍生詞通常指農產品)。這個詞較早以半拉丁化形式usufruit出現,約在15世紀末。相關詞彙:Usufructuary。
大約在公元1300年,「使用(某物)的行為」或「被使用或雇用的狀態」這些意思開始出現;同時也指「個人的習慣或做法」、「生活方式」、「使用的方式」。這些詞源於古法語和盎格魯法語的 us 和 hus,意指「習俗、實踐、用法」。而這又源自拉丁語的 usus,意思是「使用、習慣、實踐、雇用、技能、習性」,來自於 uti 的過去分詞形式,意指「利用、從中獲益、利用(某物)」。你可以參考 use (v.) 了解更多。
到了14世紀晚期,這個詞在英語中還引申出了「目的、功能」、「利益」、「消耗」、「一群人之間的既定習俗」等含義。至於 of no use(毫無用處),則是在14世紀晚期出現的,意指「毫無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