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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年代,最初是英法法律術語(15世紀早期),源自拉丁語 ignoramus “我們不注意,我們不知道”,這是 ignorare “不知道,不注意”(見 ignorant)的第一人稱複數現在時。這個法律術語是大陪審團在認爲起訴證據不足時可以在起訴書上寫下的。 “無知的人”的意義(1616年)來自喬治·拉格爾(George Ruggle)1615年的拉丁劇中的主角,諷刺普通律師的無知。複數形式爲 ignoramuses,因爲它在拉丁語中從未是名詞。
也來自:1570s
14世紀晚期,「缺乏智慧或知識;不知情」,來自古法語 ignorant (14世紀),源自拉丁語 ignorantem(主格 ignorans)「不知道,無知」,是 ignorare 的現在分詞,「不知道,不熟悉;誤解;不注意,不關心」。
這是來自 in- 的同化形式「不,相反的」(參見 in- (1))+ 古拉丁語 gnarus「知道,熟悉」(也是古典拉丁語 noscere「知道」、notus「已知」的來源),來自原始拉丁語的後綴形式 *gno-ro-,是印歐語系詞根 *gno-「知道」的後綴形式。
在中世紀英語中,對應的本土詞是 uncunning。另可比較 uncouth。
形式受到相關拉丁語 ignotus「未知的,陌生的,未被認識的,不熟悉的」的影響。1886年已證實的口語意義為「沒有教養的,粗鄙的,對禮儀一無所知」。作為名詞,「無知的人」,從15世紀中期開始。相關詞:Ignorantly。
翻譯由AI生成。查看原文,請訪問: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ignoram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