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紀初, equite,“平等或公正的品質”; 14世紀末,“對所有相關人公平或公正的事物”,源自13世紀的古法語 equite,源自拉丁語 aequitatem(主格 aequitas),意爲“一物與他物的統一關係,平等,一致,對他人的公正或公平行爲”,源自 aequus “平坦的,公正的,平等的”(參見 equal(形容詞))。
在法律上,“調整衝突利益的公平性; 根據良心的指導解決爭議”(natural equity),14世紀末,源自羅馬法 naturalis aequitas,這是糾正或補充法典的普遍正義原則(“以善意爲導向,而 justitia 只給予另一個嚴格應得的東西”,Lewis & Short)。
因此,在英國和美國,還指“基於這些原則的正義,關於什麼是公平和什麼不是的法律體系”,以及“應用這些原則的法院或司法管轄區”(1590年代)。
拉丁詞也指“寧靜,平和的心態; 溫和,心情的平穩”。
The L. æquitas was somewhat influenced in meaning by being adopted as the ordinary rendering of Gr. ἐπιεικεια ...,which meant reasonableness and moderation in the exercise of one's rights, and the disposition to avoid insisting on them too rigorously. [OED]
拉丁詞 æquitas 的意義在某種程度上受到影響,因爲它被用作希臘詞 ἐπιεικεια 的普通翻譯......,該詞意味着在行使權利時的合理性和溫和,以及避免過於嚴格堅持權利的傾向。[OED]
從1620年代開始,指“合理的權利,正當應得的權利”,尤其是在衡平法院承認但普通法或法典未提供的權利(如妻子的某些財產權)。Equities,“有限公司的普通股”,具有特定的資產和利潤權益,可追溯至1904年。
到了20世紀80年代,它在社會學中擴展了其意義,例如:“在各個政策領域分配利益,以便爲羣體,個人和地方提供至少滿足基本需求的最低福利水平”[Stuart S. Nagel,“公平作爲政策目標”,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