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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son d'etat 的詞源

raison d'etat(n.)

1869年,源自法語 raison d'état “國家理由”,因此意爲“政府的便利”。參見 reason(n.)和 state(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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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公元1200年,resoun,「採取行動以達成目的的智力能力」,也指「論證中的陳述,解釋或辯護的陳述」,來自盎格魯法語resoun,古法語raison「過程;事物;主題;語言,演講;思想,意見」,源自拉丁語rationem(主格ratio)「計算,理解,動機,原因」,來自ratusreri的過去分詞「計算,思考」(來自原始印歐語根*re-「推理,計數」)。

「理智;區分人類與野獸的智力程度」的意義自13世紀晚期起被記錄;「推薦給開明智力的事物,對一個問題的合理看法」的意義約自1300年起。

「行動的理由,事件的動機,原因」的意義約自1300年起。中古英語中「意義,意指」(14世紀早期)的意義保留在短語rhyme or reason中。關於stands to reason,參見stand (v.)。reason of state(1610年代)是純粹的政治行動理由。

啟蒙時代賦予reason「被認為具有普遍有效性的智力......因此它不是屬於任何人的,而是一種共享的,每個心靈必須感知的一種光」的專注意義[世紀詞典]。理性本身長期以來被擬人化,通常被描繪為女性。Age of Reason「歐洲啟蒙時代」首次記錄於1794年,作為湯姆·佩恩書籍的標題。

Reason is never a root, neither of act nor desire.
[Robinson Jeffers, "Meditation on Saviors"]

「一個國家的政治組織;最高的民事權力,政府;整個人民被視為一個政治體」,這個定義出現於1530年代,源自於state(名詞)的特殊用法。這個意義是從「一個國家的治理狀況」這一概念演變而來,最早可追溯至13世紀晚期,並受到拉丁語短語如status rei publicæ(意為「共和國的狀態或存在」)的影響。

「在聯邦權威下的半獨立政治實體,即構成聯邦共和國的政治體之一」這一意義出現於1774年。早在1630年代,英屬北美殖民地有時也被稱為states

在美國政治語境中,State rights(州權)一詞最早出現於1798年(1824年記錄的形式為states rights):這一學說認為,各州保留憲法中未授予聯邦政府的所有權利和特權,極端形式下甚至包括主權的權力和權利。

這一概念常與教會權力形成對比,尤其在短語church and state(教會與國家,1580年代)中表現明顯。State socialism(國家社會主義)則出現於1850年,指「一種政府計劃,旨在通過擴大國家職能來直接實現社會主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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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ison d'etat 的趨勢

    根據books.google.com/ngrams/調整。Ngrams可能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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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譯由AI生成。查看原文,請訪問: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raison d'e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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