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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紀中期,一項法律原則,“恢復某些財產的先前或更有效的所有權”,源自古法語 remitter,是拉丁語 remittere “發送回”(參見 remit)。對於法語不定式的法律用法,請參見 waiver。
也來自:mid-15c.
14世紀晚期," remitten ",意爲“原諒,寬恕”,源自拉丁語" remittere ",意爲“發回,放鬆,讓其後退,減弱”,由" re- "(參見 re- )和" mittere "(參見 mission )組成。英語中多爲副詞義。
從大約1400年開始,“指示或從一個人或團體轉介給另一個人或團體”,15世紀初期,“送入監獄或送回監獄”。在15世紀中葉,“讓...免於繳納”(懲罰,懲罰等)的意思出現。記錄於1630年代的意思爲“(向某人)匯款”。相關: Remitted; remitting 。
「放棄行為」,1620年代(但在現代用法中,常縮寫為 waiver clause);來自盎格魯-法語法律用語中不定詞作名詞的用法(參見 waive)。特定體育俱樂部中 waivers 的意義自1907年起在棒球中被記錄(waiver clause 則早在1894年)。
在盎格魯-法語法律術語中,其他不定詞作名詞的存留用法還包括 disclaimer、merger、rejoinder、misnomer、ouster、retainer、attainder。
翻譯由AI生成。查看原文,請訪問: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rem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