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580年代,這個詞作為及物和不及物動詞出現,意指「縱向劈開或撕裂,縱向分割」。在中古英語中並未找到這個用法,可能源自低德語,如中古荷蘭語的 splitten,來自原始日耳曼語 *spleitanan(這個詞也衍生出丹麥語和弗里西語的 splitte,古弗里西語的 splita,德語的 spleißen,意為「分裂」)。根據Pokorny的說法,這可能源自原始印歐語 *(s)plei-,意為「分裂,拼接」(參見 flint)。不過,Boutkan認為,除了凱爾特語和斯拉夫語之外,其他擬同詞的提議都「有問題」,並指出西日耳曼語族中「沒有確定的印歐語詞源」。
「分成多個部分」的意義出現在1706年。美國俚語中「離開,出發」的用法記錄於1954年。對於情侶來說,「分開,離婚」的意思始於1942年。split the difference(「在兩方爭議中各退一步」)的表達建議始於1715年;在美國政治中,split (one's) ticket(「在多場選舉中投票給不同政黨的候選人」)的用法則可追溯至1842年。split hairs(「過於精細地區分」)出現於1670年代(split a hair;這一比喻形象在莎士比亞的作品中已隱含)。split the atom(「分裂原子」)則始於19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