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在公元1300年,「題詞,標題」的意思出現在某物上方,最初特別指基督十字架上的題詞,來自古法語 title,意指「書籍的標題或章節;職位;法律許可證」(12世紀,現代法語為 titre,因音變而來),部分源自或與古英語 titul 融合。這兩者均源自拉丁語 titulus,意為「題詞,標籤,票據,告示,標題;榮譽稱號,榮譽頭銜」,其詞源尚不明。
這個概念最初是指放置於某物之上的題詞,以便區分或專門化它。到14世紀晚期,「書籍、詩歌、戲劇等的名稱」這一意義開始出現。14世紀時,「書籍中的細分標題」這一用法在法律書籍和法律文件中得以保留。在出版行業中,1895年起,「任何書籍、雜誌或報紙」均可稱為 title。
早在14世紀初,這個詞就被用來指「授予土地或財產合法佔有權的契約」,因此也引申為所有權本身。到14世紀晚期,它又被用來表示「主張,理由或原因;行為的正當性」。
1580年代起,title 開始用來表示「顯示個人或家庭地位的名稱」,進而泛指「因權利、恩賜或尊敬而擁有的區別性稱號」。
在體育賽事中,「冠軍」的意義始於1913年(在草地網球中),因此衍生出 titlist(1913年)。Title-holder 這一法律意義出現於1904年,體育界則於1938年開始使用。title-page(1610年代)指的是書籍或其他印刷出版物中的扉頁。title role(1852年)則指在戲劇中以其名稱命名的角色。另可參見 tittle(名詞)。Title-insurance(1902年)則是指保護房地產持有者免受產權缺陷影響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