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200年左右,“屬靈信用”(用於好事等); 公元1300年左右,“屬靈獎賞”,源自於古法語 merite “工資、報酬、獎賞; 感謝; 功德、道德價值、保證神的憐憫的東西”(12世紀),直接源自於拉丁語 meritum “功德,服務,恩惠,好處,喜愛; 價值,重要性”,中性形式爲 meritus,是 merere, mereri 的過去分詞,“賺得,值得,獲得”,源自於 PIE 詞根 *(s)mer- (2),“得到某物的一份”。
“價值,卓越”意義來源於14世紀初期; 在14世紀末,表示“值得,行爲或狀態應受到獎勵或懲罰的狀態或事實”; 還表示“獎賞,好處”。從詞源學上講,它僅僅是“一個人應得的東西”,拉丁詞語用於獎勵或懲罰,但在英語中,它通常意味着“值得稱道的狀態或事實”。
在法律上, Merits 是“案件的對與錯、基本事實和原則”(與程序問題等不同)。在公務員晉升中, merit system 在1880年被證明是(與 spoils system 相對立的); 這個短語在早期的其他背景下也有使用。1550年代的 Merit-monger(拉蒂默)是16世紀至17世紀對那些相信人類功德能夠使人獲得神的獎勵的神學蔑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