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紀後期,“有形的事物,通過感官感知或呈現的東西”,源自古法語 object,直接源自中世紀拉丁語 obiectum “放在前面的東西”(放在頭腦或視線前),是拉丁語 obiectus 的中性名詞用法,“放在前面的,相反的”(在古典拉丁語中作爲名詞,“指控,指責”),是 obicere 的過去分詞,“呈現,反對,阻擋”,由 ob “在前面,朝向,反對”(參見 ob-)和 iacere “投擲”(來自 PIE 詞根 *ye- “投擲,推動”)組成。
“目的,瞄準的事物”的意義始於15世紀初,來自拉丁語 obiectus “呈現在視線前的東西”。“認知行爲指向的事物”的語法意義始於1580年代。作爲句子成員的語法意義,“表示動詞作用的對象”始於1729年。
 No object “不被視爲重要的事物”始於1782年,其中 object 的意義是“障礙,妨礙”(約1500年)。作爲形容詞,“呈現在感官前”的意思始於14世紀後期。Object-lesson “通過檢查物質對象傳達的教學”始於183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