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世紀初, proscriben,“在前面或前綴中寫入”,源自拉丁語 proscribere “以書面形式發佈”(字面意思爲“在前面寫入”),包括“作爲沒收財產的人而公開發布; 在世界上宣佈,宣佈爲罪犯”,源自 pro “在前面”(參見 pro-)和 scribere “寫”(源自 PIE 根 *skribh- “切割”)。
從15世紀中期開始,“流放,剝奪法律保護”(隱含在 proscribed 中)。到1550年代,“公佈某人的名字,宣佈其被判處死刑並有可能被沒收財產。”“譴責和禁止(某事物)爲錯誤或危險”這一含義記錄於1620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