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在公元1300年,「價值等同於一物的內在價值」的意思開始出現。這個詞源自古法語的 value,意指「價值、價格、道德價值;地位、聲譽」(13世紀)。它是女性過去分詞形式的名詞用法,來自 valoir,意為「值得」,而該詞又源自拉丁語 valere,意指「堅強、健康;有價值、值得」(源自原始印歐語根 *wal-,意為「堅強」)。
到了14世紀末,這個詞的用法擴展到了「有用的特性;某物的實用性或可估價程度;非物質的價值」,同時也指「欣賞、尊重,或某物的相對地位或尊嚴」。
在音樂中,它指的是音符的相對長度或持續時間;在繪畫中,則是指一部分與另一部分或整體在光影方面的關係。
「社會原則」這一意義在1915年開始被用於社會學領域(參見 values)。Value judgment(1889年)是從德語 Werturteil 直譯而來的,其中 Wert 意為「價值」,與 worth 同源,而 Urteil 則意指「判斷」,與 ordeal 同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