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0年代,“價值或情況的平等”,也指“一種貨幣相對於另一種貨幣的價值”,源自拉丁語 par,“相等的,大小相等的,匹配的”,也作名詞,“相等的東西,平等”,這是一個起源不明且有爭議的詞。De Vaan 沒有表態。Watkins 認爲它可能來自 PIE 詞根 *pere-(2)“授予,分配”,並暗示有相互性的建議。另一個猜測將其與 PIE 詞根 *per-(5)“從事交易,出售”聯繫起來(以“給予相等價值”爲概念)。“由同意或自然條件確定的標準,平均或通常數量”的意義首次出現於1767年。高爾夫球的意義可追溯至1898年,這導致了 par for the course 的比喻用法,表示“相當正常,可以預期”(在1928年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