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紀末, representen,“展示,顯示,表達; 通過描述使人想起”,還有“象徵,作爲其他事物(抽象的事物)的標誌或象徵; 作爲代表”(他人的權威)。
這源自於古法語 representer “呈現,展示,描繪”(12世紀),直接來自拉丁語 repraesentare “使出現,展示,陳列,展覽”,來自 re-,這裏可能是一個強調前綴(參見 re-),加上 praesentare “呈現”,字面意思是“放置在前面”。拉丁語 praesentare 來自 praesens, “出現,近在眼前,可見; 即時的; 迅速的,立即的; 當代的”,本身來自動詞 præesse 的現在分詞形式“在(某人或某物)之前,近在手邊”,來自 prae- “在之前”(參見 pre-)+ esse “存在”(來自 PIE 詞根 *es- “存在”)。
具體在法律行動中,“代表他人行使權威的發言和行動”,始於1500年。也從1500年開始用作“描述具有特定特徵或品質”。立法意義上的“作爲(一羣人的)授權代表在立法機構中獲得認可”可追溯至1650年代。
“作爲樣本或示例”,最早見於1858年,起初通常是被動的(the Dead Rabbits were represented by 等)。相關詞彙: Represented; representing。